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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楊德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即114年12月15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