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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祥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6,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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