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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添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扶停雲律師

被 告 莊雯惠莊士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188,889元,及其中400萬元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其中1,188

,88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8,752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5,188,889元加計其中400萬元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4日止之利息9,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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