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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安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蔡福源,惟查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

115年6月2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江政霖」,請原告一併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