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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回復原狀(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陳郁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