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

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

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犯竊盜

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無罪,

並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

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