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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而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前以民國115年7月20日11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揭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