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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等(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徐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東諺律師

被 告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16時宣判,惟當日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原定宣判期日因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5年7月17日16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