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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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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沈光照

代 理 人 沈峻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43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 東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1326-4 1 62股 沈光照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1801-6 1 112股 沈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