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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7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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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徐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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