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郭勝彰
代 理 人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勝彰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郭連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郭連興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5年2月9日以115年度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4號卷及本院卷第25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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