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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郭勝彰

代 理 人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勝彰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郭連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郭連興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5年2月9日以115年度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4號卷及本院卷第25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77936-2 1,000股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77937-4 1,000股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77938-6 1,000股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5534-4 431股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98598-2 34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