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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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王許雪娥
代 理 人 姚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8900-0 股票 1 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