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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6-03-0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請人 即 鍾允華即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債 務 人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賴竣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於民國114年5月10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7,973元,已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 財產所有人:鍾允華即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解約金數額為新台幣(下同) 12,676元。 債務人提出等同現款到院分配,保單應返還債務人。 2 金融機構存款 5,297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分配,存款應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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