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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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4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