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劉鎮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振邦」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