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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定暫時狀態

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保

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之每次聲請,均應徵收裁判費,其抗告程序亦應循此模式徵收

抗告費。查抗告人抗告內容中關於命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

准抗告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

500元;關於禁止莊志賢行使管理委員職務部分,應徵抗告費1,5

00元,合計3,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