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2025-07-16)
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7-16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江明駿
被 告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yan Asher Brown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原告主張於民國114年3月5日因食用公
司團膳導致上吐下瀉,公司嗣於114年4月22日解僱原告,故公司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925元之誤工費,並應給付醫藥費
及計程車車資共計3,392元,被告合計應給付原告68,317元。按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是本件徵收
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