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5-29)
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9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昶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
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
5,289元(607,296元+47,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