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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5-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何盈盈即何鳳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訂有明文。是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時點,應以執行程序終結前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115年5月6日就本院扣押債務人對成功路郵局存款債權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惟本院對上開存款債權執行程序業已於115年4月24日因本院就上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依上開說明,債務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