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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6-08-0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司執消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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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洪美滿

務 人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無財產或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