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6-06-0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6號

聲請人即 林秀蘭

債 務 人 退件)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劉富美即福仁護理之家

代 理 人 潘麗茹律師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存款金額甚少無處分實益,機車其上設有動產抵押權,評估債權人所陳報之實際數額後,並無存在處分實益,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此有債務人114年11月13日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