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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男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信任即東聖食

品原料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4,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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