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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白即南興水電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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