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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請人 王燕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

7日114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114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附表所載發行公司「力特電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誤寫,應更正為「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於除權判決後始發現公示催告裁定及公示催告錯誤,對於公示催告裁定得聲請裁定更正,並將更正之公示催告裁定再公示催告,重行起算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程序始為適法。但對於除權判決不得聲請裁定更正,蓋除權判決係根據公示催告裁定之記載而為判決,並無錯誤(司法院民國80年10月16日(80)廳民一字第0977號研討意見結論及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核發公示催告裁定,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時,裁定附表上記載之發行公司即為「力特電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未予爭執而依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聲請網路公告,且觀諸聲請人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之記載,亦以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為該書狀之附表等情,有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及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可參。本院既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記載而為本件除權判決,並無與本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