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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妍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發行公司「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遺失而聲請宣告無效之股票,乃發行公司於更名

前所發行,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明應

更正記載為發行股票當時之公司名稱始得辦理後續事宜,爰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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