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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佳珈(即陳清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完整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完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