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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3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3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范姜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586元,及其中16,684元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時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時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時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