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66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酒順菸酒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酒順菸酒商行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