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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2026-06-03)

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3 案號:勞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Georg Franzmann

聲 請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博曼 Jens Lieberman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陳佳菁律師吳詩儀律師李協書專利師

相 對 人 楊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就如附表一編號3號至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不得

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9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編號3-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事項,聲請人前已就上開文件資料聲請對本案被告及其全體訴訟代理人核發祕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第14號、第16號及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裁定核准在案,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上開文件資料,均受有保持命令之拘束,而相對人乃本案被告余逸民嗣另行委任之律師,爰就相對人部分亦聲請核發祕密保持命令(下稱祕保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時,為平衡兼顧兩造權益,法院得裁量核發秘保令。

三、經查:聲請意旨上開所述,業經本院核對本院前開裁定無誤。次查聲請人之P&ID圖是其管道儀表流程圖涉及該公司之電子級硫酸製程之專有技術,可供該公司生產並銷售電子級硫酸使用,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附表一編號3-7號之書證均涉及本件侵權標的之P&ID圖;編號8及12號部分為作業指導書,亦涉及電子級硫酸程相關資訊;編號9-11號資料並涉及聲請人內部技術資料,核均屬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資料。而附表二編號1號係聲請人員工之薪資相關資料、編號2、3號為其分析設備採購單涉及購品項及金額、編號4-31號係自本案被告電腦檔案列印出之文件,與前開電子級硫酸製程相關之文件,可認均屬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文件資料。為平衡兩造權益,聲請人就上開文件資料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保令,應屬有據。相對人依智財審理法修正前第11條第3項規定,就該等營業秘密,自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3號至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對相對人核發秘保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一:(秘保資料四)

編號 證物名稱 證物編號 備註 3 自黃奕霖處查扣之顯示「ZJ PROJECT」之「P&ID圖」 原證45 4 葉文豪寄送予林佳葳及許鴻呈經通訊監察查扣顯示「ZJ PROJECT」之「P&ID圖」 原證46 5 自許佳葳處查扣之顯示「ZJ PROJECT」之「P&ID圖」 原證47 6 P&ID鑑定報告(108/4/23) 原證48-1 7 刑事警察局2019年5月15日及電子級硫酸P&ID比對表 原證49 8 「Working InstructionIns pection Standard ofF2SO4 series 作業指導書(BASF) 原證50 9 「ExPire IBC issue(BASF) 」塗遮版 原證51 10 「NEW IBCs cleaning」簡報 原證52 11 「Technical Meeting forS ulfueic Acid Electronic Grade」檔案(黃文豪寄送) 原證53 12 「Working InstructionTan k Flushing Process」檔案(余逸民寄送) 原證54

附表二(秘保資料五):

編號 證物名稱 證物編號 備註 1 原告內部員工薪資彙整表 附表七 2 電子級硫酸分析設備採購單(號碼0000000000) 原證65 3 電子級硫酸分析設備採購單(號碼0000000000) 原證68 4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EGSA Project TW-P&ID-00.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3 5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P&ID Lead sheet 01(Proces.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4 6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P&ID Lead sheet 02(Proces.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5 7 黃奕霖行動硬碟中之檔案名稱為「0000000_Carved.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6 8 黃奕霖行動硬碟中之檔案名稱為「0000000_Carved.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7 9 黃奕霖行動硬碟中之檔案名稱為「0000000_Carved.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8 10 黃奕霖行動硬碟中之檔案名稱為「0000000_Carved.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89 11 黃奕霖行動硬碟中之檔案名稱為「0000000_Carved.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90 12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H2SO4 PLANT P&ID 4-1-V1.2.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93 13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H2SO4 PLANT P&ID 4-2-V1.2.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94 14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H2SO4 PLANT P&ID 4-3-V1.2.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95 15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之檔案名稱為「H2SO4 PLANT P&ID 4-4-V1.2.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96 16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EGSA plant Documentation」之Excel檔案之列印文件 原證101 17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SO2 Stepper drawing 2016..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102 18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75TS1 台中硫酸廠製程管制作業辦法V..pdf」之列印文件 原證107 19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751SA1 製程管制作業辦法V2.0.doc.」之列印文件(標準作業程序文件) 原證108 20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42O02 生產部P&ID作業管理V2.pdf」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13 21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71O01 生產部製程FMEA作業規範V.doc」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15 22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75C33 新桶Pre-condition.doc」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16 23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75O07 生產部異常處理作業標準V8.doc」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21 24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75O09 生產部異常處理作業規範V4.doc」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24 25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2-42O01 生產部文件管理編碼作業標準V.pdf」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25 26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P751SA1 製程管制作業辦法V.1.pdf. 」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27 27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QT2-63001濾芯管理作業標準V.9.pdf.」之列印文件(作業指導書) 原證128 28 許鴻呈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BASF Taichung H2S04 EG P.pptx」之列印文件(偵測及分析方法) 原證129 29 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00000000 HH2S04 QC Flow In.pdf」之列印文件(偵測及分析方法) 原證131 30 林佳葳及余逸民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緊急應變計劃書.doc」之列印文件 原證132 31 林佳葳筆記型電腦中檔案名稱為「製程管制作業辦法.doc」之列印文件 原證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