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債)(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028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陳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2805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臺北市○○區○○街○段0巷0號,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