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34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翌庭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蔡湘琪即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湘琪即蔡雅雯對於第三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經查債務人現並無於上開公司投勞保記錄,故不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