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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801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代 理 人 莊佳霖

債 務 人 許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以明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在,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在「新北市石碇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