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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48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曾婉婷

債 務 人 吳梅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返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所產生可領取之還本金額(含定期及不定期)及中途解約可領取之全部金額或基於保險契約所得請求之保險給付債權,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松山區,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