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張祐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張根榕、張宗麟、張
富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