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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翁瑞竣

相 對 人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相 對 人 黃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萬8,541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541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8,541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