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遺產等(2026-06-1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熊勇能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3
8元。
一、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
(一)被繼承人熊道雍(下稱熊道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死亡,原告熊勇能係被告熊智能之胞弟,其2人與熊仁能、熊竹英、態竹華以及熊竹珍(91年5月22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鍾佩玉均為熊道雍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
(二)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取得熊道雍之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泰公司)股份:1、原告主張熊道雍生前將欣泰公司股份贈與被告,惟該等贈與契約係偽造,故契約不成立,被告所取得之股份為熊道雍之遺產,被告應將前開股份10萬1,019股,以及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165萬8,413元,返還予原告及其他熊道雍之繼承人。2、又熊道雍所持有之欣泰公司股份於102年4月30日核定每股為51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卷第18頁)。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返還10萬1,019股之價值515萬1,969元。3、故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取得熊道雍欣泰公司之股份、現金股利,而應返還予原告及其他熊道雍之繼承人共681萬382元(515萬1,969元+165萬8,413元=681萬382元)。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遺產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萬5,064元(681萬382元1∕6=113萬506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838元,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