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惠亭
被 告 許宸潁即許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2,00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8
73,198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8日之利息7,247元+假
扣押裁判費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11,640元,尚不足新台幣130元(計算式:11,770元-11
,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