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欠款(2026-08-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6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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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昱輔
被 告 洪喬暐(原丞億房屋企業社之負責人)
鄧丁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並於同年8月11日具狀為更正聲明,是其訴之聲明為: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0,561元,及自107年
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於核定本
件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利息
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2月4日)之金額後
,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
0,80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17,763元後,原告應再補繳5,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80,561元 1 利息 1,380,561元 107年9月15日 115年2月4日 (7+143/365) 5% 510,240.22元 小計 510,240.22元 合計 1,890,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