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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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
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
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