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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買賣價金等(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名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杰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羅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應文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2項

亦有明定。而觀諸上開條文第2項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立

法理由所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

予併算」,可知修法後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32,304元(計算

式:29,180,000元+29,180,000元+72,304元=58,432,3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772元,扣除已繳之287,988元,尚應補繳

256,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