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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陳耀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

成立,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

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原為調解聲明)原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元

,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568,57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568,671元(計算式:95元+2,568,576元=2,568,6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

000元,尚應補繳29,5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