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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冠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