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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車輛等(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霧崎車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林彥志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林修平律師

被 告 霧崎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霧崎車業有限公司應將車輛(車牌號

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被告呂秀娟應將系爭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予原告。先、備位聲明中,係分別對先、備位被告為請求,惟請

求目的及勝訴所可獲致之利益皆為系爭車輛,故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基準,經核原告提

出之中華民國事故車鑑定鑑價協會出具之鑑價證明,可認系爭車

輛起訴時交易價額為9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霧崎車

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凌偉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公司

之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已於115年4月13日改選呂秀娟為董事對

外代表公司,請原告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