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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保險代位請求損害賠償(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保險代

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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