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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李子垣

被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李子瑄」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子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