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履約保證金(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