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安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蔡福源,惟查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
115年6月2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江政霖」,請原告一併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