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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被 告 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636萬元及其利息核定之,而利息計算,依上開規定,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16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492,4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列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36萬元) 1 利息 636萬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6月16日 (152/365) 5% 13萬2,427.4元 小計 13萬2,427.4元 合計 649萬2,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