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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寶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瑛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09,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3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