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137,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9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如